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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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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恋爱期间


  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


  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


  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


  可一旦感情不再


  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


  蜜恋期的一分一厘


  也要算得清清楚楚


  那么


 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


  如何区别及认定?


  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?


 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~


  基本案情


  李某某向法院诉称:年9月份,原告李某某在济宁市区做生意期间,与被告崔某1在KTV相识,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。在此期间,被告崔某1利用双方的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李某某借款,原告李某某以
  崔某1辩称,不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,原告系自愿转账为其消费,也不属于借款。


  崔某2、许某共同辩称,不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,认为被告崔某1不存在偷刷信用卡的事实,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
  法院审理
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:被告崔某1,女,系年出生。年9月,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。自年9月16日至年11月16日期间,原告李某某以
  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恋爱期间,在短短的2个月内原告向被告方转账消费达到10余万元,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,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,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李某某主动赠与,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存在借贷关系。


 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,虽然原告的转款均有凭证,但要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,双方的感情程度,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,综合认定借款金额:


  (一)对被告崔某1称给朋友治病、给妹妹买钢琴、给爷爷治病、偿还朋友欠款、转账给崔某1的父亲崔某2银行账户等借款,被告崔某1未予否认,对以上借款事实予以认定,综上认定借款金额合计元。


  (二)对于原告给被告崔某1的
  (三)对于原告自愿转账的零花钱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元,不能认定为借款,不予支持。


  (四)对于原告举证的被告盗刷其支付宝元,在被告崔某1不认可的情况下,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举证系被告崔某1消费,更不能认定为借款。


  (五)对于原告无任何理由向被告崔某1转账元,不能举证系借款,不予支持;对于原告单方陈述的借款理由,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借款的,不予支持。


  因被告崔某1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且未有独立收入来源,承办法官组织被告崔某1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,经向双方当事人释理说法,被告崔某1的父母理解并认可了部分借款事实的存在,最终促成调解,确定了调解金额,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考虑,由被告崔某1的父母承担返还责任。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并作出《民事调解书》:


  一、被告崔某2、许某于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元。


  二、如被告崔某2、许某未能如期全部偿还,应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利息(以未付款为基数,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计算,期限自年7月1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)


  三、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。


  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


 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,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,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,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。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,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,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,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。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,包括恋爱关系程度、转款附言、金额的特殊含义、花费的用途等,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。


  案例解读


  “赠与”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。恋爱期间、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,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,系附条件的赠与。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,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,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,赠与物应当返还。


 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,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,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。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,极易发生财产纠纷,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,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。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,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,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,并在
 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: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,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,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,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:1、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,比如购买衣服、箱包,请客吃饭等,2、特殊日期,如情人节、七夕节、生日、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;3、特殊金额,如、、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。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,赠与方一经交付,不能要求返还。


 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:房产、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、银行卡、
 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,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,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,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,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,不支持返还;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,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“青春损失费”、“精神损害赔偿费”来抵消的抗辩,不予支持。在司法实践中,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、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,再具体分析认定。


  相关法条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
 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

 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


 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


  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


  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


  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
  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

 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,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。


 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


 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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